主旨:「安平港10號及11號碼頭暨後線場地租賃經營案」公開甄選招商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
(一)土地:安平港10號及11號碼頭暨後線場地,承租面積平面圖如本契約草案附件1(面積86,281.82㎡)。
(二)設施:安平港10號碼頭260公尺、11號碼頭210公尺、10號及11號碼頭後線場地,詳契約草案第二條。
二、契約期限:
契約自簽訂後生效,租賃期間自租賃物點交日起算共計2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使用目的:
作為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及相關工具設備之儲存、裝卸等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草案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三)裝卸作業規定:詳契約草案第二條及十七條。
(四)船席調派規定:詳契約草案第九條。
四、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單一公司:
(1.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
(1.2)經營項目為發電業、國際貿易業或能源技術服務業之其一者。
2.籌備處:一個公司法人或二個以上之公司法人組成成立籌備處參與投標,發起人限依法設立於中華民國之國內公司法人。
如獲選為最優投資人,應於115年6月30日前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二)財務資格:
1.單一公司: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
2.籌備處:
發起人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本公開甄選案之最優投資人逾期未簽約,該投資人及當時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業者,不得再次參與本甄選案。
五、押標金:新臺幣2,800萬元整。
六、公開閱覽期間:自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日止。
七、回應意見送達期限:114年5月5日前。
八、回應意見送達方式:以書面方式寄送或親送。
九、完整公開閱覽內容及文件均揭露於本分公司網站供下載。
十、聯絡資訊: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吳小姐(電話:06-2925756#2305;地址: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
十一、備註:其他事項請詳閱本招商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