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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商港法、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由交通部發起設立,定名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定為Taiwan International Ports Corporation, Ltd.。
第二條 本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第三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G801010倉儲業。
2、 G404011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3、 G406040商港區拖駁船業。
4、 G406130商港區曳船業。
5、 JE01010租賃業。
6、 G302010小船經營業。
7、 G406061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8、 G407010打撈業。
9、 G408010海難救護業。
10、 G702010船舶勞務承攬業。
11、 G799990其他運輸輔助業。
12、 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13、 CD01070商港區船舶小修業。
14、 CD01990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15、 E401010疏濬業。
16、 E402010沙石、淤泥海拋業。
17、 E901010油漆工程業。
18、 E903010防蝕、防銹工程業。
19、 EZ02010起重工程業。
20、 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21、 F112060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油業。
22、 F399010便利商店業。
23、 F399020商港區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
24、 F501060餐館業。
25、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6、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27、 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28、 J701080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29、 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30、 H70105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31、 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32、 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33、 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34、 I101120造船顧問業。
35、 ID01010度量衡器證明業。
36、 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37、 A102080園藝服務業。 38、 F112010汽油、柴油批發業
39、 G301011船舶運送業
40、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四條 本公司對其他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五條 本公司設於高雄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柒佰億元,共分柒拾億股,每股金額定為新臺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概以記名式,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公司圖記及編號,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依法發行之。
第三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九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組織董事會,其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工會代表。 董事會應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第十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政府或法人代表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 本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 本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 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 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 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 本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 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 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 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 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他董事代理,並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每一董事僅得接受一位董事之委託。
董事會之決議,除依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後陳報交通部備查。
董事會議之重要議決案,或依法應報請交通部核准者,除前項規定外,並應專案報請交通部核示。
第十四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 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 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十五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及提出詢問,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章 經理人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總經理應具有港務或航運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得由董事兼任之。
第十七條 本公司總經理依據法令規定與本章程及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本公司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事務。
本公司董事會與總經理之權責劃分,依權責劃分表定之。
第五章 會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
董事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並彌補虧損後,如有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部分,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組織章則、董事會組織章則、營業規章及其他作業規章,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訂立。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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