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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章則

第 一 條 本章則依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第七條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組織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公司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長、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五 條 本會設經營策略委員會,負責公司營運政策之規劃及營運建議,由公司董事及外聘具聲望之專家學者組成。
本會除前項之經營策略委員會外,為應公司其他業務需要,得另設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或小組之成員,得由董事兼任,或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充任;其召集人由成員互選之。
第 六 條 本會設秘書室,負責辦理召開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事項、決議之追蹤、各項總務文書工作、對內對外協調聯繫等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設稽核室,掌理有關內部稽核事項。稽核室置總稽核一人,稽核若干人。
第 八 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公司章程及本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 本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 本公司資本額調整。
四、 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 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 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 本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 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 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 依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 其他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本公司。
三、對內綜理本會一切會務。
四、召集本會會議,並擔任主席。
五、處理本會應立即處理之重要事項,處理後仍應提請本會追認之。
第 十 條 本會除依法令召集外,以每三個月召開常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 十 一 條 本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 二 條 本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他董事代理,並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但每一董事僅得接受一位董事之委託。
本會之決議,除依法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各種委員會或小組之召集人,必要時得列席提報各該研究報告或重要事項之處理情形。
第 十 三 條 本會開會時,得指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第 十 四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後陳報交通部備查。
本會會議之重要議決案,或依法應報請交通部核准者,應報請交通部核定。
第 十 五 條 本公司董事在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交通部予以解任:
一、依法不適任。
二、言行危害公司利益。
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第 十 六 條 本章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條例、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理。
第 十 七 條 本章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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