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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租賃暨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案」公告招商。
  • 類別:

    招商招租
  • 公告日期:

    110-05-10 ~ 110-06-23
  • 點閱率:

    5047

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安平港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134,822.1平方公尺土地、28,323.59平方公尺水域(暫定,水域部分以最優投資人需求及本分公司實測及核定使用面積為準)及安平港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環港道路、環港步道及國際商港管制區圍牆。
二、
經營項目:於租賃範圍內,限最優投資人出資(籌資)規劃興建並經營遊艇碼頭、遊艇補給維修、遊艇俱樂部、觀光旅館、旅館、Outlet(暢貨中心)、購物中心、商場、會議中心、展覽館、商辦、零售、餐飲等服務及觀光休閒事業與其他符合商港法之使用用途。
三、
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具名共同申請。
(二)財務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應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若有偽造、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得撤銷其取得投標、得標及簽約資格。
四、
招商文件購買及費用:
(一)費用:每份新臺幣500元整。
(二)現購:自公告日起至110年6月23日(星期)止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時至17時)向本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地址:702028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電話:06-2925756分機2216)洽購。
(三)郵購:於110年6月14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將投標文件費用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為受款人之行庫支票或郵局匯票,附大型回寄信封(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貼足限時掛號回郵郵資;倘因地址書寫不詳及回郵郵資不足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安平港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租賃暨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案」招商文件,用限時掛號郵寄702028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業務科」。
五、
押標金:新臺幣500萬元整,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擔保等方式辦理,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為質權人,銀行應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六、
投標截止收件時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0年6月23日(星期)上午9時前寄達臺南新義路郵局第4號信箱或投入位於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營運處業務科標單箱」中,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為無效。
(二)
第一階段審查時間:110年6月24日(星期)上午9時30分。
(三)
第一階段審查地點:本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2樓會議室(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2樓)。
七、
第二階段評選會議將於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後,以書面通知資格符合之投資人依本分公司通知時間辦理評選。
八、其他事項請參閱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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