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港務facebook粉絲團_另開新視窗

臺中高雄港務facebook粉絲團_另開新視窗

高雄港務facebook粉絲團_另開新視窗

花蓮港務facebook粉絲團_另開視窗

基隆港旅客服務facebook粉絲團_另開新視窗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_另開新視窗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行政透明專區_另開視窗

:::
花蓮港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方式公告
  • 類別:

    公告
  • 公告日期:

    110-01-27 ~ 120-01-27
  • 點閱率:

    703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4日港總業字第1100112005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國家發展離岸風電政策,服務各式離岸風電作業船到港作業需求,依該類船舶靠泊及操航樣態,優先提供本港部分泊位泊靠,計收相關費用。

二、收費對象:從事離岸風電之作業船及非離岸風電作業期間滯留於花蓮港之作業船(包含但不限於拋石船、水下基礎安裝船、駁船、水上風機安裝船、佈纜船、補給運維船(SOV)、減噪船、鑽探船、測量船、安錨船、人員運輸船)。
三、風場開發商或下游相關業者(含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與本分公司簽訂優先靠泊契約,並提供所屬風場作業船隊(或所代理之風場作業船隊)清單(含中英文船名、呼號、IMO NO.等)作為契約附件,並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始予指泊船席,並據以計費。
四、計費:
(一)    靠泊經本分公司核准指泊處,除碼頭碇泊費外,加計優先靠泊費。
(二)    靠泊風電租賃專用碼頭:一般靠泊依現行費率表計收碼頭碇泊費或經雙方協議之費用計收。如採併靠作業,停靠外檔之船舶(以一艘為限),除計收碼頭碇泊費外,比照公用碼頭加計優先靠泊費,其優先靠泊費用以5折計收。前述費率計算僅適用於租賃專用碼頭之風場開發商或下游相關業者提供之風電作業船隊清單內之船舶,未列於風電作業船隊清單內倘屬從事離岸風電作業船仍比照前項收費標準計收相關費用。
(三)    前開優先靠泊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表」(如附件)計收,該收費表列為契約附件,作為收費依據。
(四)    離岸風電作業船除以上費用外,其他港埠業務費仍均按「花蓮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計收。
(五)    颱風侵襲港口管制期間不計收優先靠泊費(不含滯港船舶)。
五、上開公告事項生效日期為1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 回上頁
  •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