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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方式公告
  • 類別:

    公告
  • 公告日期:

    108-11-05 ~ 112-12-31
  • 點閱率:

    3371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114港總創字第108006093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國家發展離岸風電政策,服務各式離岸風電作業船
    到港作業需求,依該類船舶靠泊及操航樣態,優先提供本
    港部分泊位泊靠,計收相關費用。

二、收費對象:從事離岸風電之作業船(包含但不限於拋石船、
    水下基礎安裝船、駁船、水上風機安裝船、佈纜船、補給
    運維船(
SOV)
、減噪船、鑽探船、測量船、安錨船、人員
    運輸船)

三、風場開發商或下游相關業者(含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與本分公司簽訂優先靠泊契約,並提供所屬風場作業船隊
    (或所代理之風場作業船隊)清單(含中英文船名、呼號、
   
IMO NO.等)為契約附件,並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始予指泊
    船席,據以計費。

四、計費:
  (一)靠泊345101718號公用碼頭或其他經本分公司
      核准指泊處:除碼頭碇泊費外,加計優先靠泊費。

  (二)靠泊風電租賃專用碼頭:一般靠泊依現行費率表計收碼頭
      碇泊費或經雙方協議之費用計收。如採併靠作業,停靠外

      檔之船舶 (以一艘為限),除計收碼頭碇泊費外,比照公

      碼頭加計優先靠泊費,其優先靠泊費用以5折計收。前
      述費計算僅適用於租賃專用碼頭之風場開發商或下游
      相關業者提供風電作業船清單內之船舶,未列於風
     
電作業船隊清單內倘屬從事離岸風電作業船仍比照前
      收費標準計收相關費用。

  (三)前開優先靠泊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電 
           
收費表」辦理(如附件),該收費表列為契約附
      件,作為收費依據。

  (四)離岸風電作業船除以上費用外,其他港埠業務費仍均按
      「高雄(含安平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
      計收。

  (五)颱風侵襲港口管制期間不計收優先靠泊費。
五、上開公告事項生效日期為10911日起開始實施。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表
計費級距(LOA船長) 優靠費(24小時) 優靠費(每小時)
30m以下 12,000 500
31m ~ 60m 24,000 1,000
61m ~ 90m 36,000 1,500
91m ~ 120m 54,000 2,250
121m ~ 150m 96,000 4,000
150m以上 180,000 7,500
備註:按次計收,並以小時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最低計費時數為24小時,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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