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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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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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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08-11-05 ~ 1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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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3371
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4日港總創字第108006093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國家發展離岸風電政策,服務各式離岸風電作業船
到港作業需求,依該類船舶靠泊及操航樣態,優先提供本
港部分泊位泊靠,計收相關費用。
二、收費對象:從事離岸風電之作業船(包含但不限於拋石船、
水下基礎安裝船、駁船、水上風機安裝船、佈纜船、補給
運維船(SOV)、減噪船、鑽探船、測量船、安錨船、人員
運輸船)。
三、風場開發商或下游相關業者(含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
與本分公司簽訂優先靠泊契約,並提供所屬風場作業船隊
(或所代理之風場作業船隊)清單(含中英文船名、呼號、
IMO NO.等)作為契約附件,並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始予指泊
船席,並據以計費。
四、計費:
(一)靠泊3、4、5、10、17、18號公用碼頭或其他經本分公司
核准指泊處:除碼頭碇泊費外,加計優先靠泊費。
(二)靠泊風電租賃專用碼頭:一般靠泊依現行費率表計收碼頭
碇泊費或經雙方協議之費用計收。如採併靠作業,停靠外
檔之船舶 (以一艘為限),除計收碼頭碇泊費外,比照公
用碼頭加計優先靠泊費,其優先靠泊費用以5折計收。前
述費率計算僅適用於租賃專用碼頭之風場開發商或下游
相關業者提供之風電作業船隊清單內之船舶,未列於風
電作業船隊清單內倘屬從事離岸風電作業船仍比照前項
收費標準計收相關費用。
(三)前開優先靠泊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電
作業船收費表」辦理(如附件),該收費表列為契約附
件,作為收費依據。
(四)離岸風電作業船除以上費用外,其他港埠業務費仍均按
「高雄港(含安平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
計收。
(五)颱風侵襲港口管制期間不計收優先靠泊費。
五、上開公告事項生效日期為1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電作業船收費表
計費級距(LOA船長) |
優靠費(24小時) |
優靠費(每小時) |
30m以下 |
12,000 |
500 |
31m ~ 60m |
24,000 |
1,000 |
61m ~ 90m |
36,000 |
1,500 |
91m ~ 120m |
54,000 |
2,250 |
121m ~ 150m |
96,000 |
4,000 |
150m以上 |
180,000 |
7,500 |
備註:按次計收,並以小時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最低計費時數為24小時,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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