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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臺中港重件運輸橋梁載重限制標準
  • 類別:

    公告
  • 公告日期:

    110-10-20 ~ 113-10-20
  • 點閱率:

    1377

主旨:補充本分公司110年7月29日中港務字第1102112308號公告「臺中港重件運輸橋梁載重限制標準」,新增彎矩、剪力等相關橋梁載重限制標準。
依據:商港法第四十條及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公告事項:
 一、運送重件車輛通過臺中港中一橋、中南一橋及中南二橋,業者應提送經相關技師簽證之運輸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須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詳附件一),並經本分公司審查同意後,重件運輸始可通過前述港區橋梁:
(一)單側單跨總活載重限制:各橋單側單跨總活載重如附件一第二欄,業者運送重件之總重(含運具重量)不得超過橋梁設計總活載重。
(二) 均佈載重限制:橋梁之單位面積均佈載重不得超過「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中之HS20-44所計算之投影面積活載重1.15t/m2。
(三)彎矩限制:重件運輸對橋面版、懸臂版、外梁及內梁所產生之彎矩不得超過橋梁設計允許彎矩。
(四)剪力限制:重件運輸對外梁及內梁所產生之剪力不得超過橋梁設計允許剪力。
二、前項標準自110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三、實施日前已取得核准運輸計畫之業者,應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分公司110年7月29日中港務字第1102112308號公告之總活載重及均佈載重限制資料送審同意,逾期未提供資料送審或無法通過審查者,原運輸計畫核准期限隨之終止。
四、總活載重及均佈載重已獲本分公司審查同意者,應於111年1月1日前檢具本次補充公告之彎矩、剪力項目資料並經相關技師簽證之運輸評估報告送審,若審查未通過者,應於接獲本分公司審查意見後1個月內提送修正資料予本分公司複審(提送修正資料複審次數以2次為限),逾期未提供資料送審或無法通過審查者(含複審),原運輸計畫核准期限隨之終止,業者應於終止日起兩個月內尋求運輸替代方案(如將重件拆開運送以符合橋梁載重限制標準或以海運運送)。
五、運輸計畫報告書含技師簽證本分公司另委託第三公證單位協助審查,審查費用由申請廠商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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