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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港第31號碼頭暨岸肩土地及設施租賃經營案」公開甄選作業。
  • 類別:

    公告
  • 公告日期:

    109-09-07 ~ 109-09-29
  • 點閱率:

    1623

主旨:公告「臺中港第31號碼頭暨岸肩土地及設施租賃經營案」公開甄選作業。
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招商案號:
THB-B-109V-001
二、招商標的名稱及數量:「臺中港第31號碼頭暨岸肩土地及設施租賃經營案」一式。
三、出租面積:約
12,928平方公尺
四、開放家數:一家。
五、資租賃期限:自契約生效之日起共計
10年。
六、使用目的(營業項目)
 (一) 投資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
 (二) 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項目以經營貨櫃裝卸業務為限。另因本案租賃標的僅臺中港31號碼頭及岸肩土地,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規劃裝卸前後貨櫃儲存地點、作業動線…等相關配套措施,不得因無足夠土地儲放於臺中港31號碼頭裝卸之貨櫃,而據以要求本分公司提供其他土地作為暫存於臺中港31號碼頭裝卸之貨櫃。

 (三) 本案標的以現況出租,乙方應現況使用租賃物,不得自行變更。如因作業需要須予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應事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可辦理,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投資人視前項業務需要興建之必要設施,其所有權歸投資人,但不得設定地上權,且其移轉應經本分公司同意。投資人於契約到期時,或契約到期前停止租用時,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但經本分公司認為有保留必要者,投資人應無條件將經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之租賃物交還本分公司,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 投資人如無使用既有設施需求,得依照本分公司規定提報報廢申請(詳契約樣稿第13條第5項)。
 (五) 租賃物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進行碎石加工作業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詳107年8月16日航港字第1071810882B號公告)。
 (六) 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投資人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投資人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投資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將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如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亦屬違約)或為任何涉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
七、投資人之資格條件: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八、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本案採「綜合評選」方式辦理,先以公開方式評選出符合評選標準且比序最優之投資人,再由本分公司與最優投資人進行簽約等後續有關事宜。
九、文件購領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招商文件截止收件日止。
十、文件費:新台幣
500元整。
十一、押標金:新台幣
680萬元整。
十二、招商文件查詢單位:本分公司業務處企劃科(電話:
04-26642116)
十三、公開甄選日期: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
時間:中華民國
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
2.
地點:本分公司1樓開標室(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2)
(二)第二階段(綜合評選):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一家以上(含一家),則進行綜合評選,由本分公司另予通知綜合評選時間、地點。
十四、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郵購方式:請在文件購領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文件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之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大型回件信封(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回信郵資每份72元整;倘因地址書寫不詳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臺中港第31號碼頭暨岸肩土地及設施租賃經營案」招商文件書表,用限時掛號郵寄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2號本分公司業務處企劃科函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二)面購方式:請在規定期限內每天下午4
30前,上班時間內,向本分公司業務處企劃科繳款洽購。
十五、投標截止收件時間:應於民
109年9月29日上930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公司1樓服務臺旁標箱),逾時無效。
十六、如遇特殊情況而規定不上班情形,公開甄選(資格審查)日期順延至上班日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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