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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港石化工業專業區約4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公開甄選作業。
  • 類別:

    公告
  • 公告日期:

    108-03-05 ~ 108-03-20
  • 點閱率:

    3796

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招商案號:THB-B-108S-002
二、招商標的名稱及數量「臺中港石化工業專業區約4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案」一式。
三、出租面積:約40,000平方公尺。
四、開放家數:乙家。
五、租賃期限:自契約生效之日起共計20年。
六、使用目的(營業項目):
 (一)投資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在租賃物標的、投資興建設施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
 (二)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項目以化學品、油品、石化工廠、冷能產業、石化倉儲加工場及相關附屬設施為限(註:石化工廠及石化倉儲加工場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1820)及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C801020)行業分類為主)。
 (三)租賃標的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甲方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另租賃標的內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簡稱 IMDG Code)規範之第 1(第 1.4S 類除外)、5.2、6.2 類危險物品(依航港局公告之「卸船後須立即運離港區之高度危險性物品類別」為準),危險品倉庫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消防法規辦理,並應提供類貨品化學特性、標準包裝裝卸儲存轉運等操作準則。
 (四)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投資人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投資人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投資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將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如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亦屬違約)或為任何涉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
 (五)本案標的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70%、160%,法定空地30%(綠地面積請依據臺中市政府106年11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248980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書內容辦理。
七、投資人之資格條件: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八、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本案採「單項評比」方式辦理,以評比結果最優者為最優投資人,於最優投資人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後,與本分公司進行契約簽訂等後續相關事宜。
九、文件購領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招商文件截止收件日止。
十、文件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押標金: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元整。
十二、招商文件查詢單位: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電話:04-2664-2401)。
十三、公開甄選日期: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時。
  2、地點:本分公司3樓第2會議室(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
 (二)第二階段(單項評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資廠商達1家以上(含1家),則進行單項評比,於資格審查會議結束後接續進行。
十四、招商文件購領方式:
 (一)郵購方式:請在文件購領期限(以郵戳為憑)將文件費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惟受款人之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大型回件信封(請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回信郵資每份柒拾貳元整;倘因地址書寫不詳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並註明購買「臺中港石化工業專業區約40,000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招商文件書表,用限時掛號郵寄「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函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二)面購方式:請在規定期限內每天下午4時30分前,上班期間內,向本分公司業務處契約管理科繳款洽購。
十五、收受招商文件之截止期限:應於民國108年3月20日9時3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公司4樓工程處(工務科標箱),逾時無效。
十六、如遇特殊情況而規定不上班情形,公開甄選日期順延至上班日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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